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仲謀
粉紅甜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宇軒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全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標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7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