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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仲謀       粉紅甜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軒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全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標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7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