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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梁琴 訴訟代理人 張維鈞 被   告 孫瑟君       孫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另請原告於前開庭攜帶起訴狀所附原證五連帶保證書之 原本。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