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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竣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許宏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1783號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7萬5,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