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竣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許宏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1783號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7萬5,0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1,0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