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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   告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張祝英等發支 付命令被告張祝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883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