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 告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振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祝英等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張祝英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883元,應繳
裁判費9,6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