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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原   告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俊 被   告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原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 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