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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8號 原   告 永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達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 8,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