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8號 原   告 永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達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定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5682 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120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