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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1號 原   告 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楷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14,6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