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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7號 反訴 原 告 即  被告 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洪港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林舒婷律師 反訴 被 告 即原  告 合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福 訴訟代理人 楊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83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