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法定
代理人 范洪港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
律師
林舒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合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清福
訴訟代理人 楊宏偉
魏釷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
判費。經核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7,164 元
;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762,836 元,合計上訴人
上訴聲明範圍內
之
訴訟標的金額共1,530,000 元(計算式:767,164 元+762,83
6 元=1,5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2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