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范洪港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林舒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合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清福 訴訟代理人 楊宏偉       魏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7,164 元 ;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762,836 元,合計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 之訴訟標的金額共1,530,000 元(計算式:767,164 元+762,83 6 元=1,5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2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