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8號
原 告 永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銘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8,7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62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