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8號
原 告 永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銘達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
紙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
附
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