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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福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柄常       好城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設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孟章  住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108 年度訴字第1854號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9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