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福得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柄常
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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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設新北市○○區○○路○○○號
法定
代理人 王孟章 住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108 年度訴字第1854號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975,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