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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4號 原   告 黃柄常       好城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被   告 林福得 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福德」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福得」。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