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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俊瑾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廖家瑜律師 被   告 立運特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運特化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運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071,62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繫屬擴張聲明為如後述聲明所示(本院卷第191 至192 頁、第30 1 頁),經核其聲明變更僅單純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予允許,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立運特化公司為桃園市○○區○○里○○路○○號廠房建 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其公司主要業務為從事利 用機器設備將多種有機溶劑、粉料等進行加工而後製成清潔 用品、塑膠用品、環境用藥等化學製品;而被告邱運彬為被 告立運特化公司之負責人,依據消防法第2 條、第6 條、第 9 條等規定,自負有委由消防設備師(士)就系爭建物進行 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且依同法第15條規定, 亦負有應將廠房內化學製品等公共危險物品依相關安全管理 辦法妥為處理以避免發生火災之義務。 ㈡邱運彬既負有前述義務,且有注意能力,竟不為必要注意, 導致系爭建物內所設置用以製造化學製品之烘箱等於民國10 7 年3 月12日19時17分起火,並造成鄰近系爭建物之原告所 有坐落於桃園市○○區○○里○○路○○號之廠房、物品等受 有燒毀或不使用、原告公司人員因支援火災整頓現場致須 加班等共計2,804,398 元之損害。為此,民法第28條、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1 條第1 項、第191 條 之3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0 4,398 元,及其中1,071,622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其餘部分自108 年6 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火災之發生及被告二人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爭執,原告雖自行主張其損失為2,804,398 元,然應以華 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所為理算金額1,068,372 元為原告實 際損失金額,且原告所計算之損失金額皆未將受損之物品、 材料、機具等之折舊計入,而折舊之計算基準亦應比照華信 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所製理算表所載之「折舊後剩百分之30 實際價值」為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 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 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 失者,不在此限。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 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 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經營一定事業或 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 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 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1 條第1 項、民法第191 條之3 定有明文,被告自認被告二人就本件 火災之發生均有責任(本院卷第77-78 頁),並同意給付原 證5-1 理算表「折舊後剩30%實際價值」欄位之金額(本院 卷第193 、235 頁)及原證5-2 之金額予原告(本院卷第19 3 、235 頁),並對原告109 年2 月13日民事陳報調查證 據聲請狀之附表1 、2 (下稱附表1 、2 )不爭執(本院卷 第261-265 、302 頁)。是本件之爭點為:㈠原證5-1 之金 額「一、浪板、C 型鋼更換工程1 至9 」左方欄位242 萬元 超過右方欄位金額部分是否有理由?㈡原證5-1 的各項金額 項目是否應該計算折舊?茲分別論述如下。 四、原證5-1 「一、浪板、C 型鋼更換工程1 至9 」左方欄位24 2 萬元超過右方欄位金額部分是否有理由? 經查上開左方欄位係原告自行請廠商估價後支出之費用, 右方欄位則係由訴外人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依據現場實 際丈量確認損失範圍及依商業火災保險契約基本契約約定理 算,此有該公司回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26 、243 頁), 應較為客觀可採,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左方欄位242 萬元超過 右方欄位金額部分與本件火災之相當因果關係及支出之必要 性,其主張尚難憑採,是原證5-1 「一、浪板、C 型鋼更換 工程1 至9 」應以右方欄位為認定。 五、原證5-1之金額應否計算折舊?如是,應如何計算? 基於民法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一方面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 害,一方面亦同時禁止被害人因而得利。蓋民法侵權行為規 定之原理、目的及立法意旨,僅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而非 在使被害人更受有利益,故損害賠償之請求,既係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當無讓債權人取得超過其所 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賠償。故司法實務之通說均認為修復材 料如以新品更換舊品,因新品價值較舊品為高,債權人所受 超過損害部分之利益,自應予扣除,始符合損害賠償制度之 原意,更何況物有成住壞空,物品因通常使用而折舊,此 一般交易市場之經驗法則,則以零件新品更換舊品,自應扣 除折舊額。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略以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係在說明被害人縱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而以修 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亦應以必要之修復費用為限,如以新 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表雖主要用於稅法,其所規定之年限及 折舊方式,係衡酌各類固定資產之物理性質,並合理估算其 通常使用年限所制訂,司法實務上均以之作為計算以新品更 換舊品材料之折舊計算方式之參考基準,亦有助於法安定性 與可預測性。而據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回函:「本公司 於107 年3 月13日,受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公證 理算被保險人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揚化工) 火災事故乙案,…經詢問原承辦人表示,計算標準係依現場 實際丈量確認損失範圍及依商業火災保險契約基本契約約定 理算。折舊理算原則因生揚化工無法提供該標的物原始取得 相關資料供確認標的已使用年數,且出險時標的卻仍正常使 用,依產物保險業界理賠通則,一般皆採維持最低30%(70 %折舊)之年損基礎理算。」、「『產物保險業界理賠通則 』係保險契約承保標的,若被保險人無法提供原始取得資料 ,或者折舊後帳面價值偏低時,保險人會基於損失標的物於 事故發生當時維護狀況及使用情形,與被保險人協商經雙方 合意,酌情調整合理折舊率,以填補被保險人損失,此行為 並無明文規章及法則可提供。」(本院卷第226 、243 頁) ,被告亦已同意給付原證5-1 「折舊後剩30%實際價值」( 本院卷第193 、235 頁)。故本院認為本件原證5-1 之金額 折舊之計算方式,應以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結果及「折舊後剩30%實際價值」欄 位金額相互比較,以其較高者為準。 六、原證5-1各項目之建置年代及已經使用時間為何? 被告對原告109 年2 月13日民事陳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之附 表2 不爭執,故依據該附表及所憑單據,原證5-1 項次㈠、 ㈡之建置年代為103 年11月4 日(附表2 編號16),㈢之建 置年代為103 年12月29日(附表2 編號23),㈤為103 年12 月10日(附表2 編號21),㈥為102 年4 月15日(附表2 編 號6 ),至其餘原告未能主張及舉證建置年代者,僅得推定 於原告建物96年8 月5 日建築完成時已經存在(本院卷第21 0 頁建物謄本)。 七、原證5-1工資、材料比例為何? 被告對原告109 年2 月13日民事陳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之附 表1 不爭執,故就上開原告有陳報之部分工資、材料比例以 附表1 之金額比例為準,至其餘項目除由項目內容即可判斷 全屬工資或材料者外,爰以1 :1 比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重上字第821 號判決意旨參照)。 八、不用計算折舊之項目: 原證5-1 中認定為工資之金額不需計算折舊,就最後兩欄位 硫代硫酸鈉、亞硫酸氫鈉華信保險公證人亦未計算折舊且為 被告同意給付,另項次㈧玻璃工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 號研討結果亦無須計算 折舊。 九、爰依上開說明就原證5-1 項目逐一計算如下: ㈠浪板、C型鋼更換工程 ⒈舊浪板及C型鋼拆除: 總價94,000元中材料為65,800元〔計算式:94,000113,05 0/161,500 =65,800,附表1 編號9 第一欄〕,工資為28,2 00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受硫酸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影 響之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之廠房〕之耐用年數為5 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自103 年11月4 日,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已使用3 年5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 定為13,990元,和工資28,200元合計為42,190元,高於「折 舊後剩30%實際價值」。 ⒉屋頂浪板施工(PC熱): 總價376,000 元中材料為263,200 元〔計算式:376,000  162,680/232,400 =263,200 ,附表1 編號9 第二欄〕,工 資為112,800 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之規定,〔受硫酸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 直接全面影響之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之廠房〕之耐用年 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自103 年11月4 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 即107 年3 月12日,已使用3 年5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 修復費用估定為55,959元,和工資112,800 元合計為168,75 9 元,高於「折舊後剩30%實際價值」。 ⒊浪板施工(清版): 總價16,200元中材料為11,340元〔計算式:16,200159,60 0 /228,000=11,340,附表1 編號9 第三欄〕,工資為4,86 0 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受硫酸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影 響之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之廠房〕之耐用年數為5 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自103 年11月4 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已使用3 年5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 定為2,411 元,和工資4,860 元合計為7,271 元,高於「折 舊後剩30%實際價值」。 ⒋耐酸鹼板更換: 總價75,000元中材料為52,500元〔計算式:75,00052,500 / 75,000=52,500,附表1 編號9 第四欄〕,工資為22,500 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 規定,〔受硫酸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影響 之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之廠房〕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 計」,自103 年11月4 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 12日,已使用3 年5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 為11,162元,和工資22,500元合計為33,662元,高於「折舊 後剩30%實際價值」。 ⒌牆板及屋頂C 型鋼、前後雨遮: 業經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理算時剔除不予列入計算。 ㈡ ⒍白鐵集水槽安裝(前後雨遮天溝更換): 總價34,650元中材料為17,325元〔計算式:34,650÷2 =17 ,325,非附表1.2 之項目〕,工資為17,325元。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鐵運 輸管、鋼鐵水槽及油槽〕之耐用年數為11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1000分之18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自10 3 年11月4 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已使 用3 年5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513 元 ,和工資17,325元合計為25,838元,高於「折舊後剩30%實 際價值」。 ⒎浪板收邊中脊: 總價30,000元中材料為15,000元〔計算式:30,000÷2 =15 ,000,非附表1.2 之項目〕,工資為15,000元。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受硫酸 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影響之金屬建造(無 披覆處理)之廠房〕之耐用年數為5 年,自96年8 月5 日, 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已使用10年7 月,已 超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耐用年數 為5 年年7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500 元(計算式:15,000×1/10=1,500 ),和工資15,000元合 計為16,500 元,高於「折舊後剩30%實際價值」。 ⒏吊車吊料: 總價50,000元中材料為35,000元〔計算式:50,000×14,000 / 20,000=35,000,附表1 編號9 第11欄項目〕,工資為15 ,000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受硫酸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 影響之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之廠房〕之耐用年數為5 年 ,自96年8 月5 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 已使用10年7 月,已超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之規定耐用年數為5 年7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 費用估定為3,500 元(計算式:35,000×1/10=3,500 ), 和工資15,000元合計為18,500元,高於「折舊後剩30%實際 價值」。 ⒐管銷及五金耗材: 總價12,779元中材料為8,945 元〔計算式:12,779×31,500 /45,000 =8,945 ,附表1 編號9 第11欄項目〕,工資為3, 834 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受硫酸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 影響之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之廠房〕之耐用年數為5 年 ,自96年8 月5 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 已使用10年7 月,已超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之規定耐用年數為5 年7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 費用估定為895 元(計算式:8,945 ×1/10=894.5 ),和 工資3,834 元合計為4,729 元,高於「折舊後剩30%實際價 值」。 ㈢桶槽區 ⒈桶槽欄杆: 總價76,000元中材料為53,200元〔計算式:76,000×53,200 / 76,000=53,200,附表1 編號9 第七欄〕,工資為22,800 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 規定,〔其他化學工業製造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 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7 分之1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自103 年12月29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 已使用3 年3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1,5 87元,和工資22,800元合計為54,387元,高於「折舊後剩30 %實際價值」。 ⒉桶槽連接步道: 總價15,000元中材料為10,500元〔計算式:15,000×10,500 / 15,000=10,500,附表1 編號9 第八欄〕,工資為4,500 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 規定,〔他化學工業製造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 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折舊7 分之1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 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自 103 年12月29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已 使用3 年3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234 元,和工資4,500 元合計為10,734元,高於「折舊後剩30% 實際價值」。 ⒊樓梯: 總價8,000 元中材料為5,600 元〔計算式:8,000 ×5,600/ 8,000 =5,600 ,附表1 編號9 第九欄〕,工資為2,400 元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其他化學工業製造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 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折舊7 分之1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 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自 103 年12月29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已 使用3 年3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325 元,和工資2,400 元合計為5,725 元,高於「折舊後剩30% 實際價值」。 ⒋五金管銷: 總價6,000 元中材料為4,200 元〔計算式:6,000 ×4,200/ 6,000 =4,200 ,附表1 編號9 第十欄〕,工資為1,800 元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其他化學工業製造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 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折舊7 分之1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 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自 103 年12月29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已 使用3 年3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494 元,和工資1,800 元合計為4,294 元,高於「折舊後剩30% 實際價值」。 ㈣攝影機線路更換含施工 總價5,000 元中材料為3,000 元〔計算式:5,000 ×3,000/ 5,000 =3,000 ,附表1 編號4 〕,工資為2,000 元。依行 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拷貝錄影帶之錄影機設備〕之耐用年數為5 年(本院106 年 度桃簡字第128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 年度斗小字第 239 號同此意旨),自96年8 月5 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 107 年3 月12日,已使用10年7 月,已超出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之耐用年數為5 年7 月,則零 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00 元(計算式:3,000 × 1/10=300 ),和工資2,000 元合計為2,300 元,高於「折 舊後剩30%實際價值」。 ㈤桶槽 ⒈平台FRP施工: 總價34,000元中材料為24,000元〔計算式:34,000×24,000 / 34,000=24,000,附表1 編號8 〕,工資為10,000元。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其他化學工業製造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 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80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 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自 103 年12月10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已 使用3 年3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331 元,和工資10,000元合計為18,331元,高於「折舊後剩30% 實際價值」。 ⒉FRPI式100M3槽(液位計護套更換): 總價20000 元中材料為15,000元〔計算式:20,000×78,000 / 104,000 =15,000,附表1 編號7 〕,工資為5,000 元。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其他化學工業製造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 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80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自103 年12月10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 已使用3 年3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20 7 元,和工資10,000元合計為15,207元,高於「折舊後剩30 %實際價值」。 ⒊4號桶下端板修復: 總價42,000元中材料為31,500元〔計算式:42,000×78,000 / 104,000 =31,500,附表1 編號7 〕,工資為10,500元。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其他化學工業製造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 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80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自103 年12月10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 已使用3 年3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0,9 35元,和工資10,500元合計為21,435元,高於「折舊後剩30 %實際價值」。 ⒋6號桶下端板修復: 總價42,000元中材料為31,500元〔計算式:42,000×78,000 / 104,000 =31,500,附表1 編號7 〕,工資為10,500元。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其他化學工業製造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 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80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自103 年12月10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 已使用3 年3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0,9 35元,和工資10,500元合計為21,435元,高於「折舊後剩30 %實際價值」。 ㈥廠區馬達(廠內馬達清洗檢修恢復) 總價43,300元中材料為39,800元〔附表1 編號6 項目〕,工 資為3,500 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之規定,〔其他化學工業製造設備〕之耐用年數為 7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80 ,另依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 ,以1 月計」,自102 年4 月15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 107 年3 月12日,已使用4 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 復費用估定為8,200 元,和工資3,500 元合計為11,700元, 低於「折舊後剩30%實際價值」之12,390元,故以後者計算 之。 ㈦其他(本院卷第183頁辦公室頂樓水塔管路) 總價375 元全為材料〔附表1 編號2 、本院卷第183 頁〕,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其他輸送管及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1000分之280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自96 年8 月5 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已使用 10年7 月,已超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示之耐用年數10年 ,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8元(計算式:375 ×1/10=37.5),低於「折舊後剩30%實際價值」113 元, ,故以後者計算之。 ㈧玻璃工程總計10,600元依據上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 號研討結果亦無須計算折 舊。 ㈨配管工程 總價32,473元中材料為26,473元〔附表1 編號3 〕,工資為 6,000 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之規定,〔其他輸送管及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自 96年8 月5 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即107 年3 月12日,已使 用10年7 月,已超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示之耐用年數7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647 元(計算式 :26,473×1/10=2,647.3 ),和工資6,000 元合計為8,64 7 元,高於「折舊後剩30%實際價值」之7,942 元。 十、以上金額加計硫代硫酸鈉18,000元、亞硫酸氫鈉29,000元、 原證5-2 之3,250 元後共計為553,297 元〔計算式:42,190 +168,759 +7,271 +33,662+25,838+16,500+4,729 + 18,500+54,387+10,734+5,725 +4,294 +2,300 +18,3 31+15,207+21,435+21,435+12,390+113 +10,600+8, 647 +18,000+29,000+3,250 =553,297 〕。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 ,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 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賠償之金額部分,一併請求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 月9 日起(本院卷第49-50 頁送達 證書參照),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亦屬於法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越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本件為判決之基礎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