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0號
原 告 艾律德空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綱權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2 萬7,51
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1,887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
500 元,尚不足4 萬1,3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