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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李韋政 被 上訴人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晃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1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 ,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