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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 反訴原告即 即 被 告 力大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崇 訴訟代理人 簡仰壯       陳貴德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金鑽工業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美貴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 9,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