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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5號 原   告 林均諺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被   告 徐華青 被   告 品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峻祺 被   告 夏珮玲 被   告 陳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壢簡字第七四二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742 號拆 屋還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