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5號
原 告 林均諺
訴訟
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被 告 徐華青
被 告 品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峻祺
被 告 夏珮玲
被 告 陳雪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壢簡字第七四二號
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
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742 號拆
屋還地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