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5號
原 告 林均諺
訴訟
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黃紀方律師
被 告 徐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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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峻祺
被 告 夏珮玲
陳雪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742 號
拆屋還地訴訟之
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
9 年3 月2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
業據調閱該案卷宗。
爰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