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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5號 原   告 林均諺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黃紀方律師 被   告 徐華青       品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峻祺 被   告 夏珮玲       陳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742 號拆屋還地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 9 年3 月2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據調閱該案卷宗。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