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
原 告 鄧秀蓮
訴訟
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宏儒律師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寶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凱悌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
惟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
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