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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 原   告 鄧秀蓮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宏儒律師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寶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凱悌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 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