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5號 原   告 國峰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1 萬6,8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918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8,41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