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5號
原 告 國峰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1 萬6,88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8,918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8,41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