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5號
原 告 國峰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峰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8,418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
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