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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5號 原   告 國峰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峰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8,418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