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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2號 原   告 台灣穎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華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 萬457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 萬7,927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 萬7,4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