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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 原   告 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映吟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捌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 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