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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軒榕       江憓歆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宏銘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北渡批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11月2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3, 2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