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軒榕
江憓歆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宏銘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北渡批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瑞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11月2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
惟未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3,
2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