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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1號 原   告 寰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森 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7萬8,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