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1號
原 告 寰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榮森
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7萬8,0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