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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貽謀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8,4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5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