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貽謀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8,42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00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5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