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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3號 原   告 永豐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亞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中華映管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6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6769 元,應 繳裁判費5萬37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萬32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