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旭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玲雅
被 告 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廷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8萬8,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之
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