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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旭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雅 被   告 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廷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8萬8,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之 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