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宛庭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
萬1,82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107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9,6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