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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融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 萬5,04 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6,8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6,33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