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0號
原 告 經國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梅英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佰壹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參萬壹仟玖佰
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參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