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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0號 原   告 經國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梅英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佰壹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玖佰 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參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