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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原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亨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 仟捌佰柒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9 月2 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 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 873 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