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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65號 原   告 關東鑫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鵬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8 年10月18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