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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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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96號 原   告 永匯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世鐘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3,515 元,應繳裁 判費9,0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5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