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96號
原 告 永匯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世鐘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3,515 元,應繳
裁
判費9,0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5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