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28號
原 告 趙遠德
訴訟
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被 告 巫曼蓉(即巫炳鏠之
繼承人)
兼上列1 人
訴訟代理人 巫祐豪(即巫炳鏠之
繼承人)
被 告 大石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貴
訴訟代理人 謝松晄
楊崴宇
魏志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關於「(計算式:4,390 元+6 萬
9,300 元+5 萬7,138 元+3 萬元=6 萬0,828 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計算式:4,390 元+6 萬9,300 元+5 萬7,138
元+3 萬元=16 萬0,828 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
造人數附具
繕本),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