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5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   告 億詮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鍾岳昌 被   告 莊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莊瑞峰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億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億詮公司)於民國 105 年3 月29日邀同其負責人即被告鍾岳昌及莊瑞峰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簽立週轉 金貸款契約、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為憑。且約定借款期間係自 105 年4 月7 日起至106 年4 月7 日止,遲延履行時,除按 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更約 定如被告有不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借款到期(下稱系爭借款 契約)。嗣系爭借款契約並分別於105 年10月28日、106 年 10月31日、107 年8 月6 日辦理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變更約 定借款契約自105 年4 月7 日起展延至109 年12月7 日止, 利率即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4.53%計付。 詎被告億詮公司僅依約繳款至108 年5 月7 日止,自108 年 5 月8 日起竟拒絕清償,依系爭借款契約約定,全部借款視 為到期。總計被告億詮公司尚積欠137 萬7,145 元未為清償 ,自應依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09%加計4.53 計付,即依週年利率5.62%計付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鍾岳 昌、莊瑞峰既為系爭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億 詮公司對原告所負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自得 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億詮公司及鍾岳昌答辯: 被告鍾岳昌與被告莊瑞峰為友人,且被告莊瑞峰曾為被告鍾 岳昌之老闆,其以被告億詮公司之名義為莊瑞峰借得系爭借 款,並任連帶保證人,其不知為何被告莊瑞峰沒有辦法繼續 繳款。之前借款清償款項均為被告莊瑞峰在繳納,但現在已 無從尋得莊瑞峰。另對於原告所提出系爭借款之相關資料, 其等均不爭執,均非偽造,其等亦均見過該等資料,至原告 主張仍積欠尚未清償之款項數額,其等亦不為爭執。其等現 在只想與原告協商還款。 三、被告莊瑞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書 、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 資料表及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資料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 符,且為到庭之被告億詮公司及鍾岳昌所不爭執。又被告莊 瑞峰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貸款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查,本件借款人被告億詮公司既未 依約清償本息,迄今確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本金 及利息、違約金,被告億詮公司自應全部清償,已如上述, 再被告鍾岳昌、莊瑞峰二人既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 就億詮公司所積欠之本息及違約金,負連帶給付之責。是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等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億詮公司、 鍾岳昌與被告莊瑞峰間之內部關係為何,究竟何人始為實際 借款之使用人等並不致影響原告之本案請求,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