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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5號 原   告 佶俊膠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兆祥 被   告 黃鈺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 40元,本院以民國108 年9 月6 日108 年度補字第615 號裁 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6,640元,上開 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2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 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 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