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5號
原 告 佶俊膠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兆祥
被 告 黃鈺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
40元,本院以民國108 年9 月6 日108 年度補字第615 號裁
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6,640元,
上開
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2日送達於原告
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
達證書各1 份在卷
可稽。
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
揆諸前開規
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