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07號
原 告 余秋勇
訴訟
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
被 告 中興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候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唐文侯」之記載,應更正為「唐
文候」。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