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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07號 原   告 余秋勇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 被   告 中興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候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唐文侯」之記載,應更正為「唐 文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