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宏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華星
世大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華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廖純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
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3,445,176 元計算【
計算式:91萬元+58萬996 元+14萬元+181 萬3,180 元=3,44
5,176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