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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宏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華星       世大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廖純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 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3,445,176 元計算【 計算式:91萬元+58萬996 元+14萬元+181 萬3,180 元=3,44 5,176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