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6號 原   告 巨寶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被   告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