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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減少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8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福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反訴被告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鄭順元       鄭勵堅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瑩姮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康明仁       康明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標題關於 「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11月12日108 年度訴字第 2384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