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84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福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兼
反訴被告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鄭順元
鄭勵堅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瑩姮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康明仁
康明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中標題關於
「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11月12日108 年度訴字第
2384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