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24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誠印刷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44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