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43號
上 訴 人 海天國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子雲
被
上訴人 湯名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24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6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