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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43號 上 訴 人 海天國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雲 被上訴人  湯名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24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6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