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46號
上 訴 人 陳永錫
陳聲揚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美膠業行即張建華、榮盛膠業有限公司
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2446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
6,17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