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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睿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 佰玖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6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 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