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睿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
佰玖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6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前
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