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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1號 原   告 詹謹檥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律師 被   告 長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萬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770 元。而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 265 萬4,440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桃園市○○區○路○ ○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0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全部面積 663.61平方公尺=2,654,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 ,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770 元外,尚應補繳25,564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