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1號
原 告 詹謹檥
訴訟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
被 告 長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萬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770 元。而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
265 萬4,440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桃園市○○區○路○
○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0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全部面積
663.61平方公尺=2,654,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
,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770 元外,尚應補繳25,564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