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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9 日108 年度訴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04,766 元(計算式:美金150,240 元X31.315 ),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