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鴻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慶成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逾期未繳納裁判費,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9,929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
繳納之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191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
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