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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鴻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成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9,929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 繳納之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191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淑君